형부(刑部)에서 월경인 유춘립(劉春立) 등과 해당지역 관리에 대한 처벌을 결정하여 조선에 시행을 촉구하는 공문
刑部知會犯人減等疎防官寬免咨
刑部知會犯人減等疎防官寬免咨
刑部爲訊問各犯恭竢睿斷事
河南淸吏司案呈
奉本部送刑科抄出
朝鮮國王姓某奏前事內參越境採蔘犯人劉春立等招罪緣由於順治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奉聖旨
着刑部會同都察院 大理寺官確議具奏
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該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會議得
外國之民不得擅入大國之境定例已久朝鮮國民劉春立 姜破回等二十三名違例匪爲輒入大國境內採蔘罪莫大焉劉春立 高玄男 姜破回幷發去何千陽具係首犯相應騈斬其同劉春立偕往之劉春男等八名及同姜破回 高玄男偕往犯人此十九名俱同謀故違禁匪爲俱絞不枉大坡兒堡權管尹以顯其兵房崔月戒曾進告船有割封之迹尹以顯係同謀違禁以船濟過李士立又云以顯預覺之語旣非同謀崔月戒進告之時如何不詢査違禁給船知情濟渡情眞應絞都訓導李士立旣係看船首領何乃同謀給船濟渡亦應擬斬崔月戒首告割封相應免罪碧潼郡守朴培元因禁諭不嚴以致劉春立等渡江匪爲彼時雖不在任所及回任亦曾査捕然所捕者守船之人但越境之犯尙未緝捕若預加嚴飭劉春立等何能匪爲旣不能嚴禁又不緝捕犯人應革職爲民觀察使吳挺一節度使鄭榏駐箚之處雖去碧潼郡窵遠亦係所屬之境何素日不加嚴諭以致各犯匪爲疎虞難逭應各降一級罰俸一年
等因
於順治十年四月十七日奉聖旨
越境採獵久有禁例這違犯官民本當依議處治但念朝鮮國王素矢忠順恪守藩服姑從輕首犯劉春立 高玄男 姜破回與看船首領李士立倂着處絞其餘的免死減一等發落崔月戒免罪朴培元罰俸一年吳挺一 鄭榏俱免議以彰懷柔德意今後該國王及地方各官遵例嚴行飭禁毋干憲典
欽此欽遵
抄出到部送司
奉此相應移咨發落
等因案呈到部
擬合就行爲此合咨貴國煩爲遵奉聖旨及査照咨文內事理一體遵奉施行
云云
順治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淸吏司案呈
奉本部送刑科抄出
朝鮮國王姓某奏前事內參越境採蔘犯人劉春立等招罪緣由於順治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奉聖旨
着刑部會同都察院 大理寺官確議具奏
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該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會議得
外國之民不得擅入大國之境定例已久朝鮮國民劉春立 姜破回等二十三名違例匪爲輒入大國境內採蔘罪莫大焉劉春立 高玄男 姜破回幷發去何千陽具係首犯相應騈斬其同劉春立偕往之劉春男等八名及同姜破回 高玄男偕往犯人此十九名俱同謀故違禁匪爲俱絞不枉大坡兒堡權管尹以顯其兵房崔月戒曾進告船有割封之迹尹以顯係同謀違禁以船濟過李士立又云以顯預覺之語旣非同謀崔月戒進告之時如何不詢査違禁給船知情濟渡情眞應絞都訓導李士立旣係看船首領何乃同謀給船濟渡亦應擬斬崔月戒首告割封相應免罪碧潼郡守朴培元因禁諭不嚴以致劉春立等渡江匪爲彼時雖不在任所及回任亦曾査捕然所捕者守船之人但越境之犯尙未緝捕若預加嚴飭劉春立等何能匪爲旣不能嚴禁又不緝捕犯人應革職爲民觀察使吳挺一節度使鄭榏駐箚之處雖去碧潼郡窵遠亦係所屬之境何素日不加嚴諭以致各犯匪爲疎虞難逭應各降一級罰俸一年
等因
於順治十年四月十七日奉聖旨
越境採獵久有禁例這違犯官民本當依議處治但念朝鮮國王素矢忠順恪守藩服姑從輕首犯劉春立 高玄男 姜破回與看船首領李士立倂着處絞其餘的免死減一等發落崔月戒免罪朴培元罰俸一年吳挺一 鄭榏俱免議以彰懷柔德意今後該國王及地方各官遵例嚴行飭禁毋干憲典
欽此欽遵
抄出到部送司
奉此相應移咨發落
等因案呈到部
擬合就行爲此合咨貴國煩爲遵奉聖旨及査照咨文內事理一體遵奉施行
云云
順治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색인어
- 이름
- 劉春立, 劉春立, 姜破回, 劉春立, 高玄男, 姜破回, 何千陽, 劉春立, 劉春男, 姜破回, 高玄男, 尹以顯, 崔月戒, 尹以顯, 李士立, 以顯, 崔月戒, 李士立, 崔月戒, 朴培元, 劉春立, 劉春立, 吳挺一, 鄭榏, 劉春立, 高玄男, 姜破回, 李士立, 崔月戒, 朴培元, 吳挺一, 鄭榏
- 지명
- 碧潼郡
- 관서
- 刑部, 河南淸吏司, 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 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