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인 이만지(李萬枝) 등이 상국인(上國人)을 살해한 사건에 대한 형량을 정했으니 조선에서 속히 시행토록 하라는 예부의 공문
禮部知會犯人停更査及犯人兄弟存留一人咨
禮部知會犯人停更査及犯人兄弟存留一人咨
禮部爲恭陳罪人完結不敢擅便沿江一帶指引査明及更爲差官前去鳳城參覈事
本部送禮科抄出
該本部題前事內開
朝鮮國王姓某咨稱
竊照欽差査使移咨審問李萬枝等口供俱與朝鮮國王所奏相符竝無別供相應交與該王欽此遵行云云在前小邦邊民累犯偷越之罪具由奏聞以待大朝處分舊例則然今此犯人等已經會同審覈欽差査使自應歸奏以稟睿裁其欽差査使審問罪人後以査明殺人地方自渭原前進過滿捕摠管副都統爲審前路分水陸作行方到逖洞把守處而灘瀨猂急舟不得泝上江岸陡絶人不能着足爲此專差司譯院正張遠翼齎咨發送之際貴部回覆咨內奉旨
這事情着遣該部司官一員馳驛前往鳳凰城會同前遣審事司官等察議具奏若已起程卽在鳳城等候會同詳議具奏
欽此欽遵相應知會
等因
得此前差參覈陪臣宋正明旣已訖査還歸今另差刑曹參判趙泰東押領罪人前往鳳凰城參覈煩乞轉奏
等因前來
査朝鮮國人李萬枝等殺害上國人一案本年三月內欽差兵部郎中常泰本部主事何順前往鳳凰城會同朝鮮國官察議在案今常泰等已經査明交與該王將李萬枝等議罪另行具奏請旨其該國王姓某所稱此犯人等欽差査使自應歸奏之處毋容議其常泰等事竣已令回京應將朝鮮國另差往鳳凰城參覈刑曹參判趙泰東等押領罪人帶回伊國可也
等因
於康熙五十年八月十七日題本月初八日奉旨
依議
又奉旨
這事情依議據前審事章京云朝鮮國罪犯內有親兄弟三四人等語本朝例內兄弟俱擬正法存留一人養親這案內罪犯若有親兄弟三四人亦着照此例議奏存留一人養親將此交於該部咨行朝鮮國王
欽此欽遵
抄出到部相應移咨朝鮮國王可也
爲此合咨前去煩爲査照施行
云云
康熙五十年九月十七日
本部送禮科抄出
該本部題前事內開
朝鮮國王姓某咨稱
竊照欽差査使移咨審問李萬枝等口供俱與朝鮮國王所奏相符竝無別供相應交與該王欽此遵行云云在前小邦邊民累犯偷越之罪具由奏聞以待大朝處分舊例則然今此犯人等已經會同審覈欽差査使自應歸奏以稟睿裁其欽差査使審問罪人後以査明殺人地方自渭原前進過滿捕摠管副都統爲審前路分水陸作行方到逖洞把守處而灘瀨猂急舟不得泝上江岸陡絶人不能着足爲此專差司譯院正張遠翼齎咨發送之際貴部回覆咨內奉旨
這事情着遣該部司官一員馳驛前往鳳凰城會同前遣審事司官等察議具奏若已起程卽在鳳城等候會同詳議具奏
欽此欽遵相應知會
等因
得此前差參覈陪臣宋正明旣已訖査還歸今另差刑曹參判趙泰東押領罪人前往鳳凰城參覈煩乞轉奏
等因前來
査朝鮮國人李萬枝等殺害上國人一案本年三月內欽差兵部郎中常泰本部主事何順前往鳳凰城會同朝鮮國官察議在案今常泰等已經査明交與該王將李萬枝等議罪另行具奏請旨其該國王姓某所稱此犯人等欽差査使自應歸奏之處毋容議其常泰等事竣已令回京應將朝鮮國另差往鳳凰城參覈刑曹參判趙泰東等押領罪人帶回伊國可也
等因
於康熙五十年八月十七日題本月初八日奉旨
依議
又奉旨
這事情依議據前審事章京云朝鮮國罪犯內有親兄弟三四人等語本朝例內兄弟俱擬正法存留一人養親這案內罪犯若有親兄弟三四人亦着照此例議奏存留一人養親將此交於該部咨行朝鮮國王
欽此欽遵
抄出到部相應移咨朝鮮國王可也
爲此合咨前去煩爲査照施行
云云
康熙五十年九月十七日
색인어
- 이름
- 李萬枝, 張遠翼, 宋正明, 趙泰東, 李萬枝, 常泰, 何順, 常泰, 李萬枝, 常泰, 趙泰東
- 지명
- 鳳城, 渭原, 滿捕, 逖洞, 鳳凰城, 鳳城, 鳳凰城, 鳳凰城, 朝鮮國, 鳳凰城, 朝鮮國
- 관서
- 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