국경을 넘어 물고기 잡고 삼(蔘)을 채취한 유원(劉元) 등을 잡아 압송한다는 조선의 자문(咨文)
【壬辰】捕送犯境漁採人劉元等咨
【壬辰】捕送犯境漁採人劉元等咨
朝鮮國王爲犯境漁採人捕獲解送事黃海道觀察使李㙫馳啓據瓮津縣令金九齡馳報節該本年七月初九日異樣船五隻出於前洋東南間欲爲追捕知幾逃走云一時登山僉使李忠邦馳報節該七月初十日異樣船五隻自西南間出來方欲設機追捕卽爲回帆飛走云一時呈長淵府使申璲馳報節該七月初九日異樣船二隻自西南間掛白色兩帆出來于陸沙乃島東邊船長量可七八把或五六把率小挾船碇留洋中發吏卒乘快船進薄二隻大船則擧帆回走挾船所棄二人僅得追捕以來其船隻放失浮出爲大船人等所取去詰問於所捉二人則雖諉以賣炭漂到終不能諱其漁採實狀自言姓名則劉元
劉喜而同船者合二十五人渠等二人則爲汲水乘小船而見捉云又言漁採船浮在洋中者多至十八九隻而此則非渠所詳知者云一時呈白翎僉使趙囿春馳報節該七月十一日異樣船一隻掛白色兩帆自西南間出來而進向於本鎭東邊五里許前洋覺得本鎭欲捕之狀擧帆揚碇急時逃走本鎭吏卒疾趕捕得船長四把人物十二名其稱根脚來由皆長淵所捕人相同追後呈長淵府申報節該同月十九日有船一隻來泊於本府前洋府使馳往審驗則船上人等以書請見使人問因何事從何處來泊則以書答曰與被捉劉元
劉喜等同船人也名不知一島浮去矣欲推同類劉元等兩人還爲入來云所乘船長七把半船上人合二十三名方拘留云蓋上國人之犯境漁採久爲小邦沿海之弊而至於近日尤甚此則已悉於前咨中竊想貴部必當照領轉奏申加禁飭而今此劉元等多人適又犯境被捉小邦自承俾防海寇之皇旨恒存戒心尤謹詗守漁採之人漂風飄忽乍往乍來者每致邊民之驚擾則追捕詰問在所不已冒犯海禁者之捕獲解送旣奉皇旨在小邦之道有不當擅便縱舍第念此人等均是犯條而船頭火伴情罪有間一船之人若盡數由陸解送則上國多民棄船失業亦不可不顧念長淵所捕劉元等二人及白翎所捕十二人蔡二
葛四爲名者二人外其餘十人助給資粮使之領舸還歸各人姓名具在後錄至於長淵追後來船是乃初九日捕獲劉元等時回船逸去者伊等初雖犯境而爲其同伴自來請得則其情容有可恕故亦令放還劉元
劉喜
蔡二
葛四等四人專差司譯院正鄭泰賢押赴鳳凰城交付竝具事狀復此移咨煩乞貴部備將此由稟旨處分不勝幸甚爲此合行移咨請照驗施行云云 計開姓名年歲居住劉元年二十九劉喜年四十四葛二年四十卓大年三十劉中年三十四申三年三十一申大年四十一劉四年三十六蔡二年二十二周二年二十周三年二十八周五年二十八馬大年六十葛四年四十已上共十四名竝山東登州府人
康熙五十一年八月十八日
康熙五十一年八月十八日
색인어
- 이름
- 劉元, 李㙫, 金九齡, 李忠邦, 申璲, 劉元, 劉喜, 趙囿春, 劉元, 劉喜, 劉元, 劉元, 劉元, 蔡二, 葛四, 劉元, 劉元, 劉喜, 蔡二, 葛四, 鄭泰賢, 劉元, 劉喜, 葛二, 卓大, 劉中, 申三, 申大, 劉四, 蔡二, 周二, 周三, 周五, 馬大, 葛四
- 지명
- 陸沙乃島, 長淵, 長淵府, 長淵, 白翎, 長淵, 鳳凰城